教学实验室使用管理规定
为活化实验室的资源,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教学实验室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结合我校生物学教学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学实验室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教学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的场所,是培养实践创新人才的基地。因此,教学实验室要全面服务于实验教学工作,要把教师和学生的实验教学工作放在首位,要把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人才做为工作重点。
第二条 实验中心所属各种资源,均由实验中心主任根据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要,随时调整实验室的功能,调动仪器设备、家具和材料,安排各种实验教学活动,随时调整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人员由实验中心主任统一安排、协调,未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接纳实验室以外任何人到实验室进行各种活动。如发现私自接纳外来人员开展各种活动,实验中心将追查责任人。
第四条 各实验室的管理人员,要切实负起所管理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物品、人员、门禁管理、各种记录、实验室改造和维修等管理和建设责任。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和使用技术培训考核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品管理规定,落实实验室安全防护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管控方案,落实安全责任;每天都要巡视、检查所管理实验室的安全、卫生、人员和物品,做好各项记录。如因管理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管理人员负责。
第五条 各实验室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搬动各种物品(包括室内搬动和拿到室外);物品调动时,必须有实验中心主任签发“物品调动通知单”,管理人员做好调动交接记录,修改管理数据库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管理人员和档案室备案。
第六条 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要针对不同实验室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如无菌室使用管理规定、细胞培养室管理细则、动物室管理细则、低温冷库使用管理规定、GMP实验室管理规定、灭菌室管理规定、多功能提取室、开放实验室管理规定等),责任落实到人,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 各实验室物品如有损坏、丢失要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管理人员负责查找损坏、丢失原因,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实验中心主任汇报,明确处理意见。如未及时报告或未查出损坏、丢失原因,由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第八条 各实验室内物品(包括小件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各种试剂等)不得长期囤积,需合理提交采购申请,避免大量购置而造成的浪费。中心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有物品囤积情况,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更换管理人员。
第九条 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均为教学和科研服务平台一部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让实验室教师、学生使用实验室及仪器设备;但使用人必须征得管理人员同意,严格按各实验室的管理规定使用,确保实验室及物品安全。如有物品损坏要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等待处理意见;如使用人不遵守各实验室管理规定,管理人员有权停止使用人以后使用该实验室及物品。
第十条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开门进入实验室及使用室内物品(已获批准进入开放实验室工作的人员除外),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开门人负责。若使用人自己实验室有的物品,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不予借用。管理人员同意使用的实验室和物品,使用人要管理好,不得随意敞门离开,否则管理人员有权停止使用人以后的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任何物品(包括仪器及配件、电脑及打印机、家具、低值易耗品、材料、试剂等等)未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不得外借或拿到实验楼外;如必须外拿使用,需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后门卫才放行。如私自将物品外借或拿到实验楼外,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人员需穿着实验服;实验室要经常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包括实验台、水池、试剂架、地面、墙面、窗台、仪器表面、门框、废品回收桶、药品柜、消防器材等);物品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实验无关的杂物;空瓶、废液瓶、垃圾等要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生物污染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内及走廊禁止吸烟,不准从事与实验无关的其它活动。实验中如需使用明火,实验操作区内不得离人。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每天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对室内的水、电、气等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实验室安全日志,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以上规定有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