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家具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实验家具的管理,提高实验家具的使用效益,更好的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家具购置、验收、调配、报废审批等项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为了加强重点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校家具实行二级管理,单价1000元以上家具,由学校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价1000元以下家具由实验中心负责建账,按照学校低值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家具均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实验家具由资产管理员统一管理,资产管理员负责每年新添家具购置计划的申报,定期核实本单位家具资产的账物,清理破损家具并报修,办理报废家具的报废手续,完成每年家具资产时清查、报表等工作。
第四条 资产管理员对家具管理的要做到:
1.有固定资产台账;
2.有报废、报损、丢失、被盗等处置报告。
第五条 各个实验室的家具,都由该实验室的管理老师负责管理。
第六条 家具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迅速报告资产管理员和中心主任,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维修、清账等手续。
第七条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家具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办公家具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实验室所有家具,统属学校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注册编号管理,按学校的要求进行验收、建账、管理维护和报废注销。
第九条 库存家具,每隔一段时间与资产管理员对账一次,确保账账、账物相符。
第十条 个人办公所用单位的实验家具,属学校的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拿到家中或者带到单位外使用。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应经中心主任签字,然后在资产管理员处办理登记手续,限期归还,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家具调入、调出时,家具管理人员要凭调拨单及时调整家具账,保持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更换家具管理人员时,必须办理家具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资产管理员、单位领导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否则因交接不清造成家具丢失的,要追查原家具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办公室、实验室、走廊等)家具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挪出它用。
第十四条 家具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拆改的家具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