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 实践教学人员包括实验教师、实验技术教师、助教研究生和中心管理人员。
第二条 实践教学人员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崇高的师德风范,娴熟的实验技能,严谨的治学态度,无私的奉献精神,强烈的责任和示范意识。
第四条 注重自身品德修养,尊重同志,团结协作,不撒布不利于团结的言论;作风正派,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仪表整洁大方,妆饰适宜,在师生中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 要确立教书育人之信念,深入学生的内心,关心学生的生活,善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与学生交谈中语言要把握分寸,行为表情要把握有度;不得索要学生的馈赠,不得重伤学生的实验积极性;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服务意识,努力做到寓德育于智育之中。
第六条 不断学习先进的教育与管理理念,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实验知识、技能和方法,能够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探索符合学生认知规律的教学方法。按照教学计划做好各项教学准备,认真备课,精心设计实验技术路线和组织教学。
第七条 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参加教学改革活动、教学改革项目和实验技术项目申报,积极参加教材建设和信息化教学手段的开发。
第八条 在指导学生、批阅实验(实习)报告、命题、考试、监考、评卷等实践教学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损害教师形象。
第九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和高尚的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充实教学内容。
第十条 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保质保量地完成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
吉林大学国家级生物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中心2014年2月26日
(修订人:孟庆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