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7-01-09 00:00:00 点击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第42条的规定,设立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各学部学术委员会和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术机构,其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学部学术委员会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部履行职责,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含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各类科研机构等相关学科人员)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29至33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均由校长提名,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校长聘任。
第四条 各学部的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1至17人,由学部主任和所属学院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及部分成员组成。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党委常委会审议,校长聘任。委员由学部主任提名,校长批准。
第五条 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为9-13人。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聘任,委员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长批准。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在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校和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3年,委员可续聘连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科、专业结构状况,合理组成。各级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委员的构成,由主任委员提名,校长批准。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领导兼任委员会秘书。
第九条 校长根据《高教法》赋予校学术委员会以下职责:
㈠ 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方案;
㈡ 审议学校重大教学改革、科学研究规划;
㈢ 评定学校重大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
㈣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受理学术争议;
㈤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学校及其学部学术委员会每学期举行1次会议,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或咨询。各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学部学术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学校和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和学部学术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2003年10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