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为确保实验教学和实验中心建设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实验中心的安全和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生进实验室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考核。
第二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管理,各实验室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和卫生工作,必须加强四防(防火、防水、防盗、防事故)工作,经常做好下列事项:
1.实验后必须认真检查水、电、气是否关闭,检查值日生工作;每天下班前负责检查门、窗、水、电、易燃物品、细菌、剧毒、易燃易爆气体和药品、放射性物品等。
2.管理好消防安全器具,经常性保持室内整齐清洁。
第三条 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应由实验室主任掌握,钥匙的配、发要报实验中心备案,不得私自配制钥匙或给他人使用。
第四条 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用膳,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仓库及办公室。
第五条 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和有计算机等易被盗的房间尽可能安装防盗系统,各实验室安装消防系统。
第七条 开放实验室要安装摄像监控系统,以便监督实验室的安全情况。
第八条 增强环保意识,力争安全环保达标率为100%,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 实验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一定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
第十条 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和缩小损失程度,安全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吉林大学生物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二00三年九月一日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