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实验教学安全有序的进行,保障师生员工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使安全环保达标率为100%。结合国家和吉林大学对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验中心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化学危险品,系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致病菌、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固体、液体、气体,不包括一般的化学药品。
第二条 化学危险品的采购要由实验中心主任根据开设实验的需要审批后,方可购入。
第三条 购入化学危险品,原则上实验时随用随购,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购入
和实验后结余的要放入学校库房中保存,原则上不允许存放实验室。
第四条 化学危险品的购入、管理由实验中心指派具有工作仔细认真、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严谨的人来负责。
第五条 化学危险品购入时必须认真组织验收,严格履行保管和使用手续。临时存放的化学危险品,要由专柜双人双锁管理,使用时要由使用人填写使用申请单,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取用。
第六条 化学危险品保管地点应有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静电、隔离、监测、报警等设施,物品的保管应该科学化,化学危险品要储存在通风、低温、阴凉、干燥的房子内,特别要注意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绝对不能堆放在一起。
第七条 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化学危险品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保管业务,掌握保管方法和危险品燃烧的灭火知识及其它应急知识。
第八条 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出、入库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库存的各类物品,根据原始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账,定期进行帐物核对,严格做到帐物相符,并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档案。
第九条 采用化学危险品进行实验必须谨慎小心,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必要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条 实验教学尽可能使用安全菌种,使用后要高压灭菌处理。废气、废水和废物要根据种类分别采取适当措施处理,避免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接触化学危险品、剧毒以及致病微生物等的仪器设备和器皿必须有明确醒目的标记。使用后及时清洁,特别是维修保养或移至到其它场地前必须进行彻底的净化。
第十二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地方应备齐急救器材和用品,人员具备消防、急救知识。并有定期检查和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 定期检查,奖优罚劣,严防事故的发生。
吉林大学生物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二00三年九月一日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