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细则
为了实现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结合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件》,原劳动部颁发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等一系列法规,对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内容和严格的要求,保证实验教学安全有序的进行,对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做以下规定。
第一条 实验中心的压力容器包括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灭菌设备、气瓶、液氮存储设备等。
第二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正确和合理地使用压力容器,是提高压力容器安全可靠性,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
(一)使用压力容器实验室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负责对学生压力容器使用的培训。
(二)各实验室必须贯彻压力容器的有关法规,编制本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三)各实验室使用压力容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每年应将压力容器数量、变动和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报送实验中心。
(四)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做好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的检查,做好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应报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五)发生压力容器爆炸及重大事故,应迅速报告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和实验中心,并立即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报送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三条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效地执行和落实,是确保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基本条件,为此,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一、压力容器管理责任制 实验中心除由主要技术负责人对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外,还应根据实验室所使用容器的具体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容器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在技术总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下列的职责:
1.具体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管理规范和安全技术规定。
2.参加新进压力容器的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3.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操作、维修和检验情况。
6.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及仪器使用证的发放工作。
二、压力容器操作责任制 每台压力容器都应有专职的操作人员,压力容器专职操作人员应具有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并经过技术考试合格。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正确操作使用压力容器。
2.认真填写操作记录。
3.做好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压力容器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经常对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操作条件不正常时及时进行调整,遇紧急情况应按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对任何有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6.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防止因盲目操作而发生事故,教师在指导学生使用时,要先按实验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订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 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压力及温度波动幅度的控制值、介质成分特别是有腐蚀性的成分控制值等。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开、停机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 压力容器运行中日常检查的部位和内容要求。
4. 压力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5. 压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和停用时的维护保养方法。
第四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压力容器的安全与容器使用关系极大。使用压力容器的各实验室除应设专人负责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外,还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并在压力容器运行过程中,从使用条件、环境条件和维修条件等方面采取控制措施,以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一)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取得该仪器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压力容器。
(二)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要熟悉有关容器的结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掌握处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认真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三)压力容器要平稳操作。容器开始加压时,速度不宜过快,要防止压力的突然上升。高温容器或工作温度低于0℃的容器,加热或冷却都应缓慢进行。尽量避免操作中压力的频繁和大幅度波动,避免运行中容器温度的突然变化。
(四)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运行。液化气体严禁超量装载,并防止意外受热。随时检查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保证其灵敏可靠。
(五)严禁带压拆卸压紧螺栓。
(六)坚持容器运行期间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操作中或设备上出现的不正常状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或消除。检查内容应包括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及安全装置等方面。
(七)正确处理紧急情况。
第五条 本细则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按上级主管部门执行。
吉林大学生物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二00三年九月一日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