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实验台、实验凳、实验柜、低值易耗品和贵重玻璃仪器和实验材料等)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实验教学改革的进一步落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对实验中心所属的仪器设备、器材要实行层层负责制。实验中心对实验室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对实验教师;实验教师对学生。
第二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执行,遵守管理制度。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令其赔偿物资损失。
第三条 凡管理、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一)违反标准操作规程者。
(二)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三)野蛮装卸、搬运、乱扔乱放,造成损失者。
(四)其它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者。
第四条 除实验教学需要由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实验中心内部调用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外,任何人不得将仪器设备借出实验室,擅自挪用的应立即追回,如有损坏丢失,一律按现价赔偿。有意做假和隐瞒损失者,则加重处理。
第五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可不予赔偿。
(一)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二)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三)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四)因意外客观原因(如发生火灾、被盗、突然断水、断电、停气等)而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经有关人员论证确认非本人责任者。
第六条 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和丢失,其损失价值可按以下原则计算赔偿:
(一)操作不当损坏丢失的玻璃仪器和小型低值仪器配件,按原价20%赔偿,10元以下100%赔偿。
(二)操作不当造成大型仪器损坏,根据损坏程度,赔偿仪器修理费。若修理费较高,根据实际情况交100元以上修理费。
(三)对贵重仪器配件和适于个人生活用品,损坏或丢失,视情节,酌情赔偿20%-50%。
第七条 如实验过程中发生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事故,实验教师要查明原因,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实验中心、学院、主管部门。如因实验教师在仪器设备使用中,没有事先教授学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而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者,或者仪器设备损坏没有查明原因和责任人者,实验教师要承担责任。
第八条 实验中心主任随时抽查仪器的使用情况与完好率,实验人员应及时汇报仪器的损坏与赔偿情况。
第九条 责任事故,需要赔偿时,要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一式五份,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后转实验中心与设备处核定,由赔偿责任人到财务部门办理交款手续。实验管理科根据交款单注销其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条 对于不能按期交赔偿费的学生,不给实验成绩。
第十一条 以上规定有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大学生物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二00二年九月一日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