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实验台、实验凳、实验柜、低值易耗品、贵重玻璃仪器和实验材料等)、软件的完整及安全有效使用,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实验教学改革的进一步落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对实验中心所属的仪器设备、器材、软件要实行层层负责制。按照实验中心对各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教师、实验教师对学生进行逐级落实责任。
第二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者必须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执行,遵守管理制度。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令其赔偿物资损失。
第三条 凡管理、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1.违反标准操作规程者。
2.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粗心大意、擅离岗位、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3.野蛮装卸、搬运、乱扔乱放,造成损失者。
4.其它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者。
第四条 除因实验教学需要由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实验室内部调用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外,任何人不得将仪器设备借出实验室,对擅自挪作私用的应立即追回,如有损坏丢失,一律按现价赔偿。有意做假和隐瞒损失者,加重处理。
第五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可不予赔偿。
1.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2.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耗。
3.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采用新的实验操作方法试用、运行或检修,虽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因意外客观原因(如发生火灾、被盗、突然断水、断电、停气等)而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经有关人员论证确认非本人责任者。
第六条 在责任赔偿中,本着教育、引导和训诫为原则,根据情节象征性进行赔偿的办法,以达到教育、提高认识为目的。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和丢失,其损失价值可按以下原则计算赔偿:
1.操作不当损坏丢失的玻璃仪器和小型低值仪器配件,10元以下的(含10元)按100%赔偿;11~50元按原价80%赔偿,最低赔偿为10元;51~100元按原价60%赔偿,最低赔偿为40元;101~500元按原价50%赔偿,最低赔偿为60元;501元以上按(250元+原价×20%)赔偿。
2.操作不当造成大型仪器损坏,根据损坏程度,赔偿仪器修理费。若修理费较高,根据实际情况按维修费×50%赔偿。
3.对贵重仪器配件和适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损坏或丢失时,视情节酌情按原价×折旧率赔偿。
第七条 如实验过程中发生仪器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事故,实验教师要查明原因,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实验中心、学院、主管部门。如因实验教师在仪器设备使用中,没有事先培训学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而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者,或者仪器设备损坏没有查明原因和责任人者,实验教师要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负责中心运行主任助理随时抽查仪器的使用情况与完好率,实验人员应及时汇报仪器的损坏与赔偿情况。
第九条 为树立学生的责任意识,对于不能按期交付赔偿费的学生,不给实验成绩;补交赔偿费后再给实验成绩。
第十条 以上规定有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