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和高等学校关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实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和器材,在学校主管部门和主管实验中心的院长领导下,由实验中心指定副主任负责统一管理(包括:采购审批、检查验收、配件管理、文件存档、计算机数据库、设备操作规程等工作),并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统一调配。
第二条 采购、验收:实验室管理人根据实验教学要求提出申请,实验中心主任根据仪器设备总体情况进行审核,确定仪器设备的型号、配置、安装要求等,指派专人上报到学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招标、采购;到货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和使用培训,并建立设备配件和技术文件的档案及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第三条 仪器分布:除公用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安放在仪器室外,其余仪器设备及器材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安放在各功能实验室。
第四条 管理:
1.实验中心的全部仪器和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主任指派专人兼管,各实验室的仪器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2.每台设备建立文字管理档案(含技术资料、验收情况、运行情况、维修情况等)和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3.每台仪器根据使用要求分别建立使用记录,随时记录使用情况。每台设备有独立的使用记录本,根据设备金额不同记录内容也不尽相同。
4.全部仪器由设备处统一编号,实行管理。
第五条 配件管理:各仪器配件均由中心指定配件管理人统一管理,建立电子档案、录入配件管理系统。
第六条 使用:
1.各实验室仪器负责人,制定本人所管理仪器设备的标准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经塑封后摆放在仪器设备旁边。实验中心主任组织实验室人员对每种仪器设备的标准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汇编成册。学生在每学期初前三周进行本学期使用仪器设备训练,并执行“仪器使用证”制度。
2.根据教学需要,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统一调动,仪器设备一律面向实验教学,并实行对外开放,实验教学使用仪器设备、器材均由各实验室管理人员统一管理,仪器、器材损坏或丢失按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的管理办法》执行。各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验教学使用仪器设备。
3.学生使用仪器设备前,仪器负责人必须对学生进行操作技术培训,经考查合格者,在“仪器使用证”上签字。学生可直接操作使用该仪器设备。在仪器设备使用中,如仪器损坏,必须及时上报实验室主管人员,查清原因,做好事故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实验中心主任审批。损坏仪器不报者,一经查出,按《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的管理办法》处罚。
4. 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本科生均可使用中心的开放实验室设备。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预约使用开放实验室的设备,但必须按仪器管理老师要求填写仪器记录、开放记录,发现不按时填写记录者要及时通报。发生设备损坏及时报修管理教师,并由使用教师或学生指导教师负责维修好,否则将取消使用中心全部设备资格。
5.教学设备不准外借使用。为了确保本科生实验教学任务顺利完成,中心全部教学大实验室成套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外借。
6.中心仪器设备分类管理:一类是必须由管理教师直接操作的设备,二类是使用过程必须由管理教师监管的设备(开机、使用经过管理老师监控,关机、使用后必须经过管理老师验收)。
7.学期末要做好仪器清查和归位工作。各实验室仪器负责人要根据仪器账目,及时做好仪器清查工作,对自己管理的仪器、器材进行收缴和归位。
第七条 维护和维修:
1.对于需要特殊保养的仪器设备,要按要求及时保养(如紫外检测系统需要定期开机;灭菌设备、制冷设备等需除水垢、除霜;制水设备、提取设备需要定期清洗;膜过滤设备、高压液相柱需要定期冲洗等等)。
2.仪器设备损坏,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登记并组织工程师维修,自己能解决的故障要求当天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要及时向实验中心主任书面汇报,并等候主任指示。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不许擅自拆封修理;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仪器设备要请专业人员修理。
3.及时填好仪器维修记录,并存档。
第八条 报废:超过使用年限并且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可申请报废,由各实验室仪器负责人提出申请,实验中心主任组织专家审核;对于较贵重仪器设备(40万元以上),由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实验中心主任组织专家审核,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实验中心的全部设备和器材,个人无权私自处理,一经发现按学校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实验室仪器管理负责人,要相互协作,服从中心主任统一调配。年终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对设备、器材管理好坏,写出考核意见,存入本人档案,做为评定职称或晋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条 每学年对全部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部门抵触,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