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对外开放教学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生物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一直本着开放共享的原则,为全校相关专业学生及校外师生提供实验、实训、实习教学平台。为了保证平台高效运行,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开放方式
第一条 到吉林大学生物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设实验的教学单位应与中心签订《实验教学协议书》和《实验室及师生安全保证书》。
第二条 中心只负责向设课学院提供实验室以及必要的实验仪器,其他实验耗材由设课学院自行购买。
第三条 任课教师由设课学院聘任。
第二部分 实验教学人员
第四条 到本中心承担教学任务的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教学人员)应遵守本中心相关管理制度,并与中心签订《实验室安全知识和安全责任确认书》。
第五条 教学人员应当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与原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交接。交接后由教学人员承担使用期间的相关管理责任。
第六条 实验教学人员要在学生到达前进入实验室,在学生离开后离开实验室。
第七条 教学人员在使用实验室期间,负责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负责实验室设备、设施、实验用品、环境卫生、水电气、门窗、安全设施与用品等管理,如因管理缺位导致安全事故,教学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教学人员在使用实验室期间,负责对学生安全教育与培训。教育学生严格执行中心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规则,负责按着中心对学生安全知识、技能、应急等安全教育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并逐一与学生签订《安全知识与安全责任确认书》。
第九条 教学人员在使用实验室期间,负责对实验室内物品有保管。实验室使用完毕后,要保证其中物品完好无损。
第十条 教学人员在使用实验室时除教学需要外,原则上要保证实验室的原面貌,不得私自调整实验室中物品位置。
第十一条 教学人员在使用教学实验室时不得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禁止在实验室中吸烟、用餐等。不带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人员进入实验室及办公室。
第十二条 教学人员在使用实验室要爱护教学设备,要按操作要求使用教学设备,不准私自拆卸教学设备,对于出现故障的设备要及时与原实验室管理人员联系,及时维修并按相关规定主动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要严格要求学生,确保学生遵守课堂秩序,正确使用仪器,认真填写仪器使用记录;督促学生实验后认真清理实验台;督促值日生做好值日工作,并填写值日生完成记录。
第三部分 学生
第十四条 到本中心上实验课的学生应遵守本中心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上课前要认真预习,仔细阅读实验内容指导,了解实验目的和要求、充分理解实验原理、操作步骤和观察项目。
第十六条 上课前要进行仪器设备使用技术和安全技术的相关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允许上实验课。
第十七条 实验前认真检查实验器材,发现故障或破损器材要及时向老师报告,要求更换,并及时在实验器材清单上签字。实验时使用自己的实验器材,使用后正确处置实验器材并及时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第十八条 课堂上要认真遵守课堂秩序,不迟到,不早退,不打闹,不大声喧哗,不在课堂上接打电话,不在实验室内用餐,不进行与实验内容无关的活动。对于迟到的同学主动填写迟到自签簿。
第十九条 实验中要爱惜公物,节省水电、节约实验耗材,养成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第二十条 严格按中心垃圾、废液与动物分类收集存放规定处理,禁止向水池中倾倒非液体物质及有毒物质,实验后要及时将垃圾和废液送至学校指定回收站,并做好处理记录。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与动物或标本相关的实验时要爱护实验动物和标本,使其保持良好的机能状态。试验后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尸体和废弃标本。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中要仔细地观察实验的现象,及时做好记录,并联系所学理论进行分析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实验后要按照要求处理实验废弃物并刷洗干净实验器材,清理好实验台面。发现有破损的器材主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验后要按照老师的要求完成值日工作(擦桌、凳、黑板,拖地,清除脏物等),认真检查水电门窗等安全设施,并认真填写《值日生完成簿》,经老师检查合格方能最后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学人员及学生中心有权给予相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