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高厅[2019]36号)、《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教安[2017]5号)精神和《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为了确保实验教学的顺利开展,保障师生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营造“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实验室环境,结合中心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好实验室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中心全部开展实践教学及实践教学配套管理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治安、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保密安全管理,水、电及房屋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其中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毒麻药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和仪器、设备、器材、设施及其使用安全管理。
(二)安全管理组织责任体系
第四条 中心成立安全领导小组。主任任组长,副主任及主任助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实验室主任组成。全面负责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中心成立安全工作小组。副主任任组长,主任助理任副组长,成员各楼层管理人员为成员。负责中心实验室安全设施、安全用品、安全材料、安全教育、安全制度、等具体工作落实。
第六条 中心成立安全检查工作小组。主任助理任组长,各实验室主任任副组,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为成员,负责日检、周检、月查,负责安全隐患通报、整改落实检查。
第七条 中心主任是中心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分管安全主任助理是重要责任人,实验室主任是主要管理责任人,实验室管理人是第一管理责任人,使用人是第一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中心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机制,对参与实践教学的全体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含公选、外院、外校)、社会开放等人员,进实验室前必须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实验室工作。
第九条 中心每学期开学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消防安全演练和相关技术的培训,要求新生、全体教师和在实验室工作的外来人员必须参加,必须达到每个人都会使用消防设施和紧急情况自救、疏散、逃生和救护。否则不予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十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人员,教师(含助教研究生)均要签订《安全责任确认书》,学生和外来人员签订《安全知识与安全责任确认书》,否则不允许进入实验室实验。
第十一条 中心主任安全职责
1. 全面负责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2. 负责审核中心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3. 指导、检查、监督各实验室做好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4. 负责督促解决中心实验安全与环保中的重要事宜。
5. 负责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整改疑难问题。
6. 负责落实国家安全有关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中心主任安全助理职责
1. 负责中心主任交办的安全方面的所有事宜,监督中心安全制度与措施的落实。
2. 负责组织中心师生安全教育与考核,负责组织与协调每年举行的安全防火演练、师生消防急救器材的培训。
3. 定期组织中心实验室安全大检查、实验教学安全检查和容易发生事故重点部位的不定期检查,并随时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和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4. 负责组织中心安全规章制度、实验室工作规程、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定,组织制定《安全知识确认书》和《安全责任确认书》,并检查监督落实情况。
5. 负责中心毒品和易制毒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收发、储存、使用、处理过程等监督、指导。
6. 负责中心紧急安全情况的应急组织及报告。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安全职责
1. 全面负责本楼层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的落实工作。
2. 负责本楼层的安全环境卫生督导,组织本楼层安全周检,并做好记录。
3. 负责组织本楼层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的定期检验和更换。
4. 负责检查、监督本楼层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及《安全责任确认书》、《安全知识确认书》的签订。
5. 负责组织制定完善本楼层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实验室工作规程、实验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及实验室与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的制定。
6. 负责组织本楼层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安全职责
1. 负责所管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进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工作及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责任落实工作。
2. 负责对所管实验室和所承担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制定;负责所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工作规程、基本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的制定,并严格执行;负责所管实验室的《安全责任确认书》和《安全知识确认书》的制定与签订落实。
3. 负责所管实验室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使用、处理全过程的科学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动态账目。
4. 负责所管实验室安全防范设施配备、维修维护、更新更换等,确保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5. 每天巡视检查所管实验室的安全环境卫生,并做好记录,每天离开前检查的水、电、气(汽)、门、窗及危险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紧急情况组织救护、报警、疏散。
第十五条 实验教师安全职责
1. 上课前,要认真排查实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并教育与告知学生实验过程中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签订《安全责任确认书》,组织学生签订《安全知识与安全责任确认书》。
2. 上课期间,实验教师(含研究生助教)不得离岗,指导学生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认真检查学生实验操作,发现违规操作及时指导更正;加强水、火、电、气、仪器、设备、工具的监管,加强危险品使用、存放、废弃物处理的科学管理,确保危险品不流向学生、不流向社会。实验教师全面负责实验教学过程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中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 实验教学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或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正确应急措施,积极组织自救、报警、疏散;需送医院立刻组织知情人送往医院,同时通知辅导员及中心有关领导。
第十六条 学生安全职责
1. 学生入学进实验室前必须参加安全教育课和应急演练,考核合格获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凭一卡通授权进实验室。
2. 实验课前必须接受各实验室安全技术和基本实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签订《安全知识与安全责任确认书》后方可实验。
3. 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工作流程和实验标准操作规程。
4. 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环保及实验习惯规定,严格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5. 实验中严格按要求规范佩戴防护用品、设施,提高自我防范与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防火、防盗、防骗、防毒、防意外伤害意识。
6. 严格按规定分类收集处理实验废物,未经老师允许不得将实验室物品带出。
7. 熟知实验过程中可能不安全因素、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发生意外或紧急情况立刻向老师报告,并采取合理方法自救。
第十七条 中心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1. 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中心主任
副组长:副主任 主任助理
组 员:各实验室主任
2. 中心安全工作小组
(1)总指挥:主任助理
职责:火灾发生时组织、指导火灾的扑救和抢救人员财产,向相关安全人员传授基本的灭火方法和常识。维持现场秩序,控制有关人员不得擅自入火灾现场抢救财物。
(2)灭火行动组组长:指派一人
组员:配备4-6人
职责:在火灾发生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了解火灾发生情况,负责组织现场灭火,做好分工配合,科学施救。如果有专业消防人员赶到,应及时向消防人员介绍火灾情况,并积极配合消防人员共同灭火。力争把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3)通讯联络组组长:指派一人担任
组员:配备2-3人
职责:火灾发生时,及时实施报警,传达上级指令,反馈信息。火情可控:联系房间负责人,组织灭火。火情不可控:联系119报警,说明火灾情况、详细地点等。
(4)疏散引导组组长:指派一人
组员:各楼层各配备一人
职责:火灾发生时,立即组织实验室及楼内逐层人员疏散,清楚掌握本楼内逃生通道的位置,并及时打开逃生通道门,指导最安全、便捷的通道疏散人群,要时刻保持头脑清晰,避免造成混乱。
(5)安全防护救护组组长:指派一人
组员:配备2-3人
职责:负责救护伤员,联系救护车,第一时间送伤员到医院得到及时治疗。
(三)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化学危险物品应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等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中心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并严格执行中心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存放、按规定规范处理,送往实验室废弃物暂存库,交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清运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的安全管理
制定仪器、设备、器材安全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加强人员使用管理培训,对具有危险性的设备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
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险化学用品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维护与检修档案。
第二十三条 做好安全工作记录
1. 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要求实验教学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每天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 废弃物处理记录:对于不同类别的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要分类回收,分别处理,并做好记录。
3. 洁净室检测记录:对于要求有洁净级别的实验室,要经常检测实验室的洁净情况,随时填写浮游菌和沉降菌检测报告记录和使用记录。
4. 实验动物室检测记录:管理人员每天检查动物室运行状况,保持室内清洁,定期消毒灭菌,并做好记录。
5. 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定期检查实验室配备的灭火器、防火毯、危险品存储柜、急救药箱、通排风系统、报警系统、冲眼器、紧急喷淋、砂箱等安全防护、防范设施,确保齐全、有效、正常,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文件制定
1. 安全管理制度: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结合所管实验室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安全管理制度。
2. 实验室规程和流程:主任助理负责中心各项工作流程制定;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结合所管实验室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具体实验室、设备设施及危险品管理的工作规程、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
3. 安全防范措施:主任助理制定中心总体安全防控方案;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结合所管实验室和所承担的实践教学内容具体情况,排查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出相应的安全防护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4. 安全警示标识: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结合所管实验室实际情况,对危险化学品、危险物品、危险设备、危险操作、废弃物、水电气等,均要设计明显警示标识、标线,并随时更新电子门牌和相应位置警示标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环境卫生
1. 实验室布局合理,物品摆放整齐,各种管线规范,消防器材摆放取用方便合理,废弃物回收装置摆放合理。
2. 室内必须通风整洁,经常擦拭、状态良好、干净无尘。
3. 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实验室各种通道,以保证实验室通道畅通。
4. 对改建、扩建的教学实验室,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建设方案进行评估,不得私自改建。
5. 药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分类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品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规范。
6. 实验室不得存放个人物品。
7. 废弃物及时按要求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过程安全管理
1. 实验教学过程中,实验教学人员必须全程在岗,以保证实验教学工作正常安全有序进行。
2. 课程秘书严格执行学生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做到每位学生熟练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术,并落实安全责任;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告知学生实验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可能出现安全隐患、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到每位学生熟记于心。
3. 实验教学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严格要求学生不得将实验室物品带出,废弃物严格按有关规定回收处理。
4.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要与课程秘书做好物品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非实验室管理人员开展实验课时,课程秘书在使用期间要对安全负责,使用后要与实验室管理人做好交接。
(四)实验室其他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的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要按照《吉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校发[2015]29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必须规范用电、用水管理,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须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电功率足够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非实验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要按照《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校发[2013]107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要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要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以及应急灭火疏散规定。
(二)在实验室内、过道等处,须备有适应实验室危险品性质的灭火器和材料,如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等,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信息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信息、保密安全管理要按照学校信息、保密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的信息保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严格落实各类保密规定。
(二)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防各类涉密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内务规范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确保良好的实验环境。
(二)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三十条 其他
1. 实验室钥匙配发由实验室管理人申请、实验室主任签批、中心审批,方可配发,并由实验室管理人负责发放、记录,不得私自配制钥匙或给他人使用。
2. 实验室发生事故后及时如实上报,不隐瞒、不虚报。
(五)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一条 中心需深入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要求,结合实验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十二条 中心须严格实行实验人员安全教育准入制度。凡需要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中心安全教育考试系统,考核95分及以上方可进入。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高压设备、防爆设备、实验动物等)的人员必须接受特种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持证书者,还应按要求的时限进行复审。
(六)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中心实行“日查、周查、月检”制度,做好记录存档,并下发整改通知和回头看复核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室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须向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及整改方案,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报告中心、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须在事故处理结束一周内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内容须包含:事故发生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简要经过;采取的措施;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报送中心、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等待学院、学校对事故进行调查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应当追究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学校、学院、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