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实训、实习经费科学合理使用,保证实训、实习教学顺利实施,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经费使用范围
1.实训、实习教学经费由各教学单位管理的实习教学经费和教务处集中管理实习教学经费构成,分别用于支持在市内(含校内)、外埠进行的实习教学。
2.市内实习教学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在校外实习的指导教师及实习学生的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接纳实习教学校外单位的实习教学管理费、参观费;指导教师补助费、实习学生补助费、实习教学资料费、耗材费等。
3.外埠实习教学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实习教学指导教师及实习学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接纳实习教学校外单位的实习教学管理费、参观费,实习教学资料费、耗材费,聘请实习教学单位技术人员指导费及授课酬金,保险费及疫苗接种费等。
第二条 经费使用要求
实训、实习教学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训、实习教学的专项费用支出,任何其他项目不得挤占、挪用实训实习专项经费。实习教学经费由各教学单位管理的实习教学经费和教务处集中管理实习教学经费构成,分别用于支持在市内(含校内)、外埠进行的实习教学。经费使用要求如下:
1.外埠实习城市间交通费:指实习教学指导教师落实实习任务、实习师生往返学校与实习地点以及实习期间租用车船等费用。学生乘坐火车(不含动车、高铁),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指导教师城市间交通费按校发〔2014〕142号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实习期间租车费按当地标准执行;指导教师其他办公交通费凭票据报销,但不得超过每人每天80元包干标准。
2.外埠实习住宿费:指实习教学期间实习师生住宿费用。实习教学指导教师按校发〔2014〕142号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实习学生按接收实习教学单位住宿标准执行,自行安排住宿,标准不高于50元/人天(含50元/人天)。
3.外埠实习伙食补助费:指外埠实习教学期间实习师生补助费。指导教师伙食补助费按校发〔2014〕142号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学生补助费5元/人天。
4.校外单位实习教学管理费:指接纳实习教学单位规定的教学管理费、出入实习地点证件费以及餐饮管理费等。按接收实习教学单位管理费标准执行。
5.参观费:特指接纳实习单位安排的观摩教学费用、门票等。按接收实习教学单位规定标准执行。
6.实习教学资料费:指实习教学期间教学材料印刷费、复印费、专用记录本、网络费等。
7.耗材费:指实习教学中所消耗的材料(含低值品)费用。
8.校外人员指导酬金:指聘请接纳实习教学单位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实习及授课费等,正高职人员前3天每人每天500元,后三天每人每天300元,依据学院出具的《校外实习指导教师聘任名单》报销。
9.意外人身伤害保险费:专指田野考古实习、地质类野外实习、野外艺术写生、工程类专业顶岗实习等在具有一定危险环境中进行的实习教学,购买的实习期间师生意外人身伤害保险费。按实际发生执行。
10.疫苗接种费:去野外特殊地区实习按卫生防疫规定应当为实习师生接种疫苗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执行。
11.市内实习交通费:指师生往返于校园、实习地点的市内交通费,凭公交票据报销。
第三条 经费预算、结算
1.实习教学经费预算包括市内实习教学经费预算和外埠实习教学经费预算,依据教务处制定的《吉林大学本专科实践教学年度执行计划》,依据实习教学大纲及不同学科不同环节实际运行保障对经费的需求,由学院与教务处共同编制,并报送财务处审批。
2.市内实习教学经费预算是教务处根据实习教学需求测算预算额度,由财务处下拨至各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管理使用。
3.外埠实习教学经费预算是按教务处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并通过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4.实习结束后,负责实习报账人员及时整理票据、佐证材料等,按学校财务报账程序进行结算和实习报账工作。
第四条 账目与档案管理
市内实习教学经费和外埠实习教学经费的使用均需按教务处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填写“本科生实习经费预算书”,由实验中心主任签字、教学副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提交给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实习教学支出使用。要求每笔实习经费支出的票据完整、账目清晰,报销的全部票据复印件存档管理,便于核查。